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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朋友间发黄段子以“性骚扰”定性更恰当
 

2010年02月10日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讯 记者蒋安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于近日联合发布并于2010年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以及“两高”及其有关机构负责人的相关答问、访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此,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评价说,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随时代发展及时应对新型犯罪行为的体现,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能动地促进刑事司法活动的体现。

  关于大家普遍关注的亲朋好友间发些黄色段子是否应该定罪的问题,赵秉志教授发表观点说,据媒体载,有关权威性的解说指出,亲朋好友间传播淫秽信息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定罪需要有两个要件:一是在公共场所进行传播,二是情节严重(如多次传播、数量较大、传播人数较多,甚至后果比较严重);而一般的亲朋好友之间传播淫秽信息,一方面不属于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太严重,因而这种情况不按犯罪处理,影响较大的也只是违法行为。这个解说合法合理合情,应当在《解释(二)》中予以明确,以有效地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赵秉志教授看来,相关权威解说中有下述两个涉及罪与非罪区分的观点不够妥当:一是“当这一传播发生在朋友或者夫妻之间,如果他的朋友对这个感到非常生气,觉得受到伤害了,是受害者,那有可能算犯罪。但如果那个朋友喜欢,没有受害者,这肯定不算犯罪。”赵秉志教授评价说,这岂不是使罪与非罪的区分取决于行为对象的主观感受了么?此种情况下确有必要时论以性骚扰行为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也许更为妥当;二是认为甄别信息是否淫秽,就是能否让自己的亲属、子女一起看,如果不能一起看,那肯定就是淫秽的,亲属之间、好友之间一般很少有这种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

  赵秉志教授认为这一解说有一定道理,但不尽确切也不够周密。因为亲属、好友之间的交往关系是复杂的、多样的,亲属、好友之间未必一定不会在一起看淫秽信息,亲属、好友间在一起看淫秽信息甚至观看淫秽录像的也绝非个别,但这都还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所应管辖,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0-2-10 15:26:16